為了保證在學分制教學管理制度下,本校學生畢業實習教學環節的有序進行,保證實習質量,特制訂本補充規定。
第一條 參加畢業實習的各專業學生必須取得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前3年(七年制為前5年)中的95%以上(包括95%)的必修課學分和75%以上(包括75%)選修課學分,不符合以上條件者不能進入畢業實習。畢業實習期間,學生不得參加畢業實習計劃以外課程的選修。
第二條 已取得進入畢業實習資格的學生,必須參加畢業實習前的培訓學習,并通過考核,取得規定的學分。
第三條 畢業實習的安排原則上每年集中安排二次,時間分别為每年的1月與7月初,受理申請畢業實習的時間分為為6月10日-20日,12月10日-20日止。
第四條 畢業實習的基地由學校統一安排,特殊情況須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後方可另行安排。
第五條 在進入畢業實習期間,學生不得無故中途退出實習,特殊情況須經二級學院審核,并報教務處同意後方可退出。
第六條 臨床醫學各專業畢業實習的科目,分為必選科目與選修科目。以上的科目,必須是在理論教學中已修過的科目,否則不能在畢業實習中作為必選或限選的科目進入改臨床科室實習。
第七條 畢業實習結束後,臨床醫學各專業的學生必須通過論文答辯、臨床技能操作考核及書面病例程序考試,取得規定的總學分,方可畢業。
第八條 畢業實習中的其他規定,仍遵照本校制定的畢業實習手冊中的各項規定要求執行。
第九條 本補充規定的解釋權在教務處。
第一條 參加畢業實習的各專業學生必須取得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前3年(七年制為前5年)中的95%以上(包括95%)的必修課學分和75%以上(包括75%)選修課學分,不符合以上條件者不能進入畢業實習。畢業實習期間,學生不得參加畢業實習計劃以外課程的選修。
第二條 已取得進入畢業實習資格的學生,必須參加畢業實習前的培訓學習,并通過考核,取得規定的學分。
第三條 畢業實習的安排原則上每年集中安排二次,時間分别為每年的1月與7月初,受理申請畢業實習的時間分為為6月10日-20日,12月10日-20日止。
第四條 畢業實習的基地由學校統一安排,特殊情況須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後方可另行安排。
第五條 在進入畢業實習期間,學生不得無故中途退出實習,特殊情況須經二級學院審核,并報教務處同意後方可退出。
第六條 臨床醫學各專業畢業實習的科目,分為必選科目與選修科目。以上的科目,必須是在理論教學中已修過的科目,否則不能在畢業實習中作為必選或限選的科目進入改臨床科室實習。
第七條 畢業實習結束後,臨床醫學各專業的學生必須通過論文答辯、臨床技能操作考核及書面病例程序考試,取得規定的總學分,方可畢業。
第八條 畢業實習中的其他規定,仍遵照本校制定的畢業實習手冊中的各項規定要求執行。
第九條 本補充規定的解釋權在教務處。